申请快递营业执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央政府; 该部门申请。

1.申请快递营业执照,应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邮政管理部门。

(一)快递业务营业执照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预先批准通知书;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场地使用证和有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发给《特快营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得营业执照设立分公司,营业部及其他非法人营业所的企业,并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复)及所附分公司名单,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分支机构位于注册。 企业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颁布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依法规定,经营国际快递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材料应当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获得“快递营业执照”。

(一)领取“特快营业许可证”的申请表;

(二)经国务院对外贸易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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