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商务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

申请建立商业互联网文化单位。 商业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名称,住所,组织和章程;

2.互联网文化活动有一定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符合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满足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数,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在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接受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申请,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商 建立由内地控制的互联网运营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